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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这些年伤过我们的上市公司

——唱着“只要有人爱,不怕你够坏”的歌,它们义无反顾……

各种曾劣迹斑斑、避之不及的个股陆续展开报复性反弹行情,又开始了新一轮童话故事的述说。而股民能忘怀它们过去吗?本期公司调查随您一起盘点这些年伤过我们的上市公司……[详细]

相关进展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从该司法解释出台直到今天,正好经历了整整十年。这十年,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推进的十年。 [详细]

记者追踪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推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情形下,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而,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2004年,通过上海律协,律师编写出台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律师代理业务操作指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部分涉及,2007年),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的案由。

    以2005年《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开始探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法律规制,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取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即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从2002年以来的十年,是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为核心的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得到快速推进的十年,十年后,斗转星移,情势变更,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又站到一个新的台阶上,面临新的发展与要求,也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虚假陈述:侵犯投资者权益而后湮灭的十大负面公司

1、渤海集团
    1994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4月18日更名。
2、红光实业
    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欺诈发行罪成立,2007年5月17日更名。
3、大庆联谊
    199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0年3月,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7 年12月13日起退市。
4、郑百文
    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3年7月18日更名。
5、圣方科技
    1996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于2006年3月16日停牌,在资产重组后于2011年7月8日更名。
6、亿安科技
    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5年5月25日更名。
7、ST九州
    1992年10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2年8月29日退市。
8、猴王股份
    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受猴王集团破产牵连,猴王股份于2005年8月17日退市。
9、中科创业
    1994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发生操纵股价大案而使相关人员被提起刑事诉讼,2002年6月12日更名。
10、蓝田股份
    199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2001年12月11日更名。 [查看全文]

    除了继续完善现行制度特别是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制度外,市场也期盼着《投资者保护条例》的早日出台,广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涵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受害者)尽早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尽快面世,董监事高管责任险及时在市场普及,证券仲裁制度加速成形,促成建立行政没收所得及罚款、刑事没收所得及罚金直接转变成投资者的损失补偿款的财政制度,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处置投资者保护案例的协调、指导与有效监督。

名词解释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已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是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2010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五部门前所未有地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内幕交易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国证监会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根据《刑法》第18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检察院可依法提起公诉,对操纵股价责任人予以刑事制裁。

    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而根据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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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德尚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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